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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原区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 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9-20 00:00:00    浏览次数:1031
中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原区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 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于:2017/3/16 10:15:03

 中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原区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

方案的通知

 

辖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安全风险,根据郑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全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

现将《中原区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耿静微

联系电话:67892989

邮箱:zyyizhengke@126.com        

 

 

                                   2017224

 

 

 

 

 

 

 

中原区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方案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疗管理工作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整顿活动,督促落实各医疗技术规范、指南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临床服务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医疗安全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机构,制定并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周密安排、精心部署,认真做好医疗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细化并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指南、操作规程等,杜绝违反医疗操作常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操作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院职工的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新入职医务人员、实习进修人员、返聘人员等的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强化“三基”训练、加强“三严”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检查内容、方法及时间

(一)检查内容

各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情况,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医疗技术规范指南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医疗质量体系建立情况,院内感染管理与控制等医疗安全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法

1、医疗机构自查(224-228日)

各医疗机构根据检查内容,对本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31日之前,各医疗机构将自查报告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和中医科。

2、现场查看(31-317日)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辖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安全管理检查,通过管理评估进行现场指导,提出问题、建议和整改要求,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书》。

四、落实整改

各医疗机构针对下达的《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告知书》及自查的医疗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于420日前上报整改报告。医疗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直至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提高认识,确保落实到位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消除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确保整顿活动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切实维护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区卫生计生委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各项工作。建立医疗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于疏于医疗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告知书

 

附件

 

医疗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告知书

 

医院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组签字:             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本页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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